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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鉴定“九不准”执业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原创文章 访问次数:12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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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超业务范围鉴定;

2.不准擅自改变委托内容进行鉴定;

3.不准违反鉴定程序办理鉴定案件;

4.不准做虚假鉴定或与一方当事人串通鉴定;

5.不准泄露鉴定秘密;

6.不准接受鉴定当事人的宴请或接受礼金、礼品或礼券;

7.不准利用与当事人的工作关系办私事;

8.不准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9.不准抬高自己,贬损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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