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单位委托方委托鉴定函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
二、自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三、对于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所长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及时告知委托方。
四、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