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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2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原创文章 访问次数:21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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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机构建立档案查阅利用登记簿。

二、有关部门和个人查阅、抄录、复制鉴定档案,应当持本部门介绍信或身份证明并说明原因,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鉴定机构办公室进行。

四、可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文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和鉴定人工作过程记录不能查阅、抄录、复制。

五、司法鉴定档案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规定处理。

六、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收回借阅的档案,发现案卷破损、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及时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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