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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1-08-2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原创文章 访问次数:17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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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地点、业务范围执业,未经省司法厅许可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禁止擅自设点招揽业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不得以支付回扣或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揽取鉴定业务,严禁接受委托人或被鉴定人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三、崇尚科学,遵守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顺序依次为国标、部颁、省级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随意颠倒采用顺序、变通使用范围、放宽衡量尺度。自行制定的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需报省司法鉴定协会认可备案后方可使用。

四、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如实告知鉴定风险,按照规定签定鉴定协议。不得无故拒绝鉴定委托,不得提前鉴定,不得承诺或暗示鉴定结果,不得夸大鉴定意见作用。

五、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实行回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受理或参加与鉴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鉴定。

六、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并妥善保存。严禁编造、断章取义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不受行政、经济和其它任何方面的干预。

八、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九、司法鉴定费由主体单位阳新县人民医院统一收取并出具正式票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规定。

十、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外部专家名录,为鉴定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外部专家条件为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区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同时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及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咨询意见应为书面形式,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十一、终止鉴定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酌情全部、部分或不予退还相关费用。

十二、重新鉴定条件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机构应指派思想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鉴定经验丰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主鉴,必要时可组织业内专家会鉴。

十三、委托鉴定事项完成后,鉴定机构负责人或者审核人应当对该鉴定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采用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鉴定意见是否正确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应予以纠正。

十四、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后,由鉴定机构统一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时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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